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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18文学 > 都市 > 直播之极限大玩家 > 第三百零一章你确定这货不是个律师?
  看着屏幕上那一串熟悉的电话号码,苏秦眉头微皱。
  难道真如石鑫所说,先唱红脸再唱白脸?
  虽然不觉得自己值得这么多的算计,但是这个时间点也太巧了吧?
  不过想了想,苏秦还是接通了电话。
  “喂?骑士么?我是池秋水。”
  苏秦客气的说:“池总监,您好。”
  石鑫隐隐约约的听到电话那边是个女生的声音,立马猥琐的挑了挑眉头,晃荡着身子躲去了另一边,只剩竖着中指的苏秦还站在原地。
  “骑士,我这边有一个不太好的消息要告诉你。”池秋水声音虽然坚定,但是音色中却带着明显的疲惫。
  苏秦轻笑道:“是我的直播间要被封了是么?”
  “怎么可能!”池秋水惊讶的喊了一句,紧接着紧张的问道:“张经理给你打电话了?”
  苏秦点头道:“张经理已经跟我说的很明白了,不过我并不准备改变我的决定,所以,抱歉了。”
  池秋水急忙说:“虽然问题很严重,但是绝对不至于封停你的直播间!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签署签约合约的话,完全可以做做样子,比如仅仅在直播间里承认和我们签了签约合约,让其他主播认为你接受了签约合约就行,剩下的事情我去跟高层沟通!”
  喘了口气,池秋水诚恳的说:“也请你能理解理解我们,所有TOP100上的主播全部都和平台签署了签约合约,只有你是例外,虽然你的成功确实没有依靠多少平台的资源,但是高层也只是希望不要因为你一个人而让剩下的99名、甚至数百上千名主播产生不好的想法,引起动荡,仅此而已!”
  虽然池秋水说的情真意切,但苏秦还是无奈的说:“池总监,虽然我知道你是好意,但是你要知道,根据《华国民法通则》第56条规定,‘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成立’,而我如果在直播间承诺的话,则直接完成了证据保存,在法律上,我就已经完成了签约,那这和直接签约又有什么区别?”
  听到苏秦的话,池秋水先是有些发懵,紧接着又有些后怕。
  万一骑士真的听从了自己的意见,不明不白的就跟斗猫TV签了合同,那自己绝对会良心不安很久!
  想到这里,池秋水不再乱出主意,只是劝道:“骑士,请相信我,也请相信斗猫,张经理只是极个别的存在,我们总经理对你还是非常看好的,而且我们也不是为了剥削你,只是不希望让其他主播心里不舒服而已,你的成功是很难复制的,这个我们都知道,但是其他主播不知道啊!”
  苏秦叹了口气:“池主编,我想,张经理如果仅仅是个人对我有意见的话,是不可能亲自给我打电话的,他不可能会去为了一个不归他部门管的人而顶撞上司,不是么?”
  听到苏秦的话,池秋水无言沉默。
  池秋水没有告诉苏秦,她来找苏秦只是个人行为,张雄的行为才是肖航的态度。
  肖航对苏秦的不满已经很久了,只是因为斗猫还处于发展期,需要苏秦去赚取流量,这才忍着没有发作。
  但是这一次的三方联合行动,连一些老对手都参与进来分了杯羹,斗猫却连根毛都没有赚到,终于让肖航彻底愤怒了。
  平台培养主播不是不需要花钱的!
  上个月,斗猫仅仅带宽一项就支出了近1亿RMB,这其中骑士的直播间又消耗了多少带宽?
  虽然苏秦给斗猫带来的利润远超成本,但是其他附加利益呢?
  那些美美的小主播们虽然打赏赚的不一定多,但是陪一顿饭就能帮斗猫拿下一个大渠道,苏秦能么?
  能,但是他不答应啊!
  池秋水叹了口气:“骑士,现在离开斗猫对你真的没好处,而且因为你一直带着面具,只要斗猫把你的名头给其他主播,你怎么证明你还是你?相信我,斗猫绝对干得出来这种事情。”
  苏秦轻笑道:“池主编,放心吧,骑士这个化名,我已经进行了完善的法律保护,要是他们真的那么无耻,那就等着我的律师函吧!”
  池秋水闻言语气一滞,你确定这货不是一个律师?
  不过池秋水还是尽着最后的努力:“骑士,我真的希望我们还能继续合作下去,我可以跟你保证,我会拼上我的职位去保护你,让你不用去做那些你不想做的事情,比如陪酒,比如……比如其他不好的事情。”
  听到池秋水诚恳的话语,苏秦无奈的叹了口气,池秋水对自己很照顾不假,但有些时候真的太过天真。
  假如自己真的签约了,她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,那又如何?
  她的抗争在整个公司的战略面前微乎其微,斗猫完全可以赔上几个月工资就让她拿钱走人。
  但是自己呢?新修订的签约合约是以娱乐公司的艺人约为模板,与其说是合约,不如说是卖身契,假如苏秦想要毁约,需要多少赔偿金才能全身而退?
  “抱歉,池主编,感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,但是,我确实不准备重新签约,如果斗猫高层对我不满,我想,愿意接受我的地方还有很多。”
  听到苏秦的话,池秋水久久无言。
  挂断电话许久,池秋水的心情一直无法平复。
  为什么直播非要掺杂那些打擦边球的东西?
  为什么直播非要按照娱乐圈的规则来办事儿?
  为什么想要留下一个自己欣赏的主播就那么难!
  越想越气,池秋水直接踩着高跟鞋,蹬蹬蹬蹬的走向了总经理办公室。######
  PS:《民法通则》第56条: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
  第57条: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,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,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
  以上两条为现实法律,虽然还需要参考客观环境、主观意愿、区分是赠与行为还是合同行为,鉴定其中一方是否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等进行判决,但大家还是谨慎为好,有些时候,祸从口出啊